邳州刑事律师提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醉酒驾驶的同时,又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醉酒驾驶的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男
2020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北街与建国西路交叉口北20米路段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后民警依法抽取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送检。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血液。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事故对方周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二、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醉驾的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三、法院对于被告人醉驾的意见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邳州刑事律师建议: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上述的这个案例给予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