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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怎样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在遗产继承中,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时刻标志着继承法律关系的建立,因此,死亡时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决定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嘱的效力和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等关键问题。

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自然死亡即生理意义上的死亡,标志着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沿用了《继承法意见》关于“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在实践中,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应遵循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即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若没有死亡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上的时间为准。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上述记载时间,应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于宣告死亡时间,原《继承法意见》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然而,《民法总则》第48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分别针对一般下落不明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死亡时间。即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视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则视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民法典对这一条款未作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考虑到民法典总则编对宣告死亡时间已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无需重复,故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条第2款将相关规定转引至总则编,据此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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