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金问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选择了再次就业。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这部分人员在再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一般原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我国,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太大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再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这部分人员再次建立用工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这样认定,就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初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为了让其在退休后再就业。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如期发工资的,确切的讲是劳务报酬,可以选择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的,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这样可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