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交通事故律师: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一、交通事故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1
被告:冯某2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2018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冯某2驾驶车牌号为鄂R×××××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四线铁富镇瓦房小学西侧右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证至此处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冯某1相撞,致原告冯某1受伤,两车损坏。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冯某2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冯某1不负事故责任。
二、法院认为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冯某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冯某1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各项损失分析如下:
1、医疗费49896.5元,原告冯某1主张48128元、被告冯某2为其垫付1768.5元,并提供有相关医疗文证及发票证实,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0天×50元/天)、营养费4200元(120天×35元/天)、护理费14400元(80元/天×180天)、残疾赔偿金104920元[(23836元+5636元)×1.78×20年×10%],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其伤情并参考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
3、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一处,结合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本院予以酌定支持;
4、交通费4000元,系原告入院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往返医疗单位均需支出,不包含亲属探望原告的交通费支出,结合原告往返徐州、常州、上海、北京治疗情况,并提供相关交通费用发票,酌情支持必要交通费4000元;
5、住宿费101元,原告在北京治疗期间的住宿花费,予以支持;原告至连云港鉴定的住宿花费系为本案诉讼的支出,不予支持,
6、电动车损失1113元,有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受损情况,原告提供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其损失,予以支持。
以上合计185130.5元,对于原告冯某1的损失,扣除被告冯某2垫付了24768.5元(1768.5元+23000元),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元160362元(185130.5元-24768.5元)。被告冯某2垫付的24768.5元由太平洋财保公司予以返还。
邳州交通事故律师建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处理,由事故组出具事故认定书,这样才有赔偿的依据,对于赔偿的项目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