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仲裁庭认定公司有按建设项目参加建筑业工伤项目保险,故没有支持职工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仲裁请求,但法院与仲裁庭的意见截然相反,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邳州律师姜威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
原告:陈某某
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于2021年11月13入职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12月13日10时30分左右在公司承建的佛山市南海区龙光玖龙府工程项目工地9号楼负一层被钢管砸伤右前臂。
2022年3月28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
原告主张其受伤后再没有上班,现已不在被告的项目处工作。
法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关于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伤赔偿工资标准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的实际工资水平,故原告主张按2020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194元的标准予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因工伤经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拾级。
原告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被告没有参加仲裁的庭审及本案诉讼的庭审,未能查实涉案项目的建筑业工伤保险情况。即使涉案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工伤保险,但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是由于原告的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因此,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58元(9194元/月×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94元(9194元/月×1个月);
3.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3203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6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12元。现被告对于上述裁决内容没有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视为服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一、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94元予陈某某;
二、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6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12元予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