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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邳州合同律师提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设立的一种规定。然而,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些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合同中出现了这些免责条款,也无法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格式条款2

首先,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其无效性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宪法原则的体现。

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无效性,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同样被规定为无效。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比如,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 就可能构成违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3

这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违背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免责条款的无效性,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应视为无效。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格式条款6

邳州合同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因免责条款引发的纠纷,从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有些格式条款对我们影响很大的。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合同约定,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害。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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