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邳州离婚律师姜威今天给您分享一个这样的案例。
主要案情:
原告:许某某,女
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在南部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宋某。
2015年10月19日,原、被告在南部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宋某,离婚后女儿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抚养费2000元通过以下方法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6217××××1183。
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或电话通知男方。男方可每个周末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7点前将女儿送回女方住所。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协商,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部县××镇××小区××排××幢××楼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儿(宋某)所有。……”。事后被告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在南部县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宋某某应从××××年××月起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二、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南部县××镇××小区××排××幢××楼的房屋归婚生女宋某所有的赠与行为有效;
三、被告宋某某向原告许某某支付从××××年××月至2020年5月期间婚生女宋玉钰的抚养费110000元;
四、被告宋某某从××××年××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许某某支付婚生女宋玉钰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邳州离婚律师姜威认为,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旦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一定要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2020)川1321民初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