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周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后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曹某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曹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坚持要求与周某离婚,但曹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再次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曹某不解,向邳州律师姜威咨询时问道:“为什么我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呢?
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形时,通常法院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为此,当事人通常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但这并不等同于只要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同意双方离婚。无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会着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是邳州律师姜威,要提醒的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无论是第几次提起诉讼,都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举证。
尤其是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原告更应当针对夫妻双方在“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作出后到第二次起诉之前”的感情状况,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只要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实践中,因为原告忽视这方面的证据,有不少案件都是经历了三次,甚至更多次数的诉讼,法院最终才判决离婚。

邳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