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理解:
一、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原则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这一原则下,由于用人单位的住所地相对固定,且其相关管理规章通常依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文件制定,因此,相较于劳动者住所地,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和恰当。
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支付,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时,也是先考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当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例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上海市黄浦区,而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此时,若当事人赴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不便,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择由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司法公正,也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诉讼便利性。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先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管理部门。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时,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的诉讼路径,保证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