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在司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伤者已治疗出院,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因此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2020年10月21日7时30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幸福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后打开车门时,打开的车门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驾驶苏C1907***号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车辆受损。
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屯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人为被告李某某,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5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间。
因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进行追偿。
因原告已治疗出院,不存在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8000元,合计342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49902.99元,因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人保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险限额内不予赔付。
该部分费用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扣除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6813.34元,刘某某还应赔偿43089.65元。
在起诉之前,可以寻求邳州交通事故律师的意见,了解如何更好地组织和运用证据。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争取最大的赔偿额,就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