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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这种情况在出现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后,继承人当然地丧失继承权。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继承权是否丧失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规定,当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

这种诉讼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它不同于形成之诉,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消灭,只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确认之诉的程序是,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继承人符合《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某项情形,那么法院将判决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丧失继承权的时点不是判决生效之时,而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之时。

二、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第1125条还增加规定了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相同。当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纠纷时,也应作同一理解,根据本条的处理思路进行处理。这样,既能保障遗产的正常继承,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总之,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从纠纷的发生,到法院审理,再到判决丧失继承权,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维护家庭和谐,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有效确认。

因此,在起诉关于继承权是否丧失之前,可以寻求邳州律师的意见,了解如何更好地组织和运用证据,以争取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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