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如检察院可对法院一审判决和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新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对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其立案;检察院对逮捕执行情况需及时通知;检察院抗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改革要求和各方意见,强化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如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受阻的申诉或控告应及时审查纠正;
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应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应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对无需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措施;
最高检在最高法死刑复核中可提出意见,最高法应通报结果;
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决定可在决定前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等。这些规定为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