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房产律师提示: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面积多于或少于合同的约定,该怎么办?本案中,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现案涉房屋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故应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某园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4日,新某园公司与邱某某、梁某某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5.0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1.28平方米。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另查明,案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15.7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3.21平方米,户分摊面积为32.57平方米。案涉房屋的规划图、施工图均显示房屋除厨房有烟道外,北边卧室的墙角也有一个550×550的烟道,该烟道在实测时未计入套内面积,而是以公用面积的形式计入了大楼的公摊面积。
2021年7月22日,新某园公司与邱某某、梁某某签订《逾期交房违约金确认书》和《房屋面积差价确认书》,确认逾期交房天数52天,按房屋总价的每日万分之0.1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1415元,应补缴房款金额为18101元。后新某园公司向邱某某、梁某某支付了1415元,并于2021年9月向邱某某、梁某某支付了4-5月的违约金1660元,邱某某、梁某某认为违约金过低,退还了上述违约金。
邱某某、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某园公司支付套内面积减少的赔偿款17172.65元;2.新某园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330.97元;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某、梁某某、新某园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邱某某、梁某某、新某园公司在发生逾期交房情况后签订《逾期交房违约金确认书》,表明双方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法院不宜再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新某园公司仅需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向邱某某、梁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75元。
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现案涉房屋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故应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新某园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于房屋内多出一个烟道这一不利因素未履行清晰、明确的告知义务,以便邱某某、梁某某慎重考虑后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理应赔偿因此给邱某某、梁某某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酌定新某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公摊系数,以一个烟道的套内建筑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单价赔偿邱某某、梁某某损失:23508.24元/平方米×0.55米×0.55米÷(83.73÷115.01)=9767.87元。
综上,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决:
1、新某园公司向邱某某、梁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75元;
2、新某园公司向邱某某、梁某某支付赔偿款9767.87元;
3、驳回邱某某、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邳州房产律师提醒:商品房可以说是占普通老百姓家中财产的很大一部分,而商品房产生的法律问题非常多,比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面积不一等等,因此,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有了依据。商品房纠纷在起诉之前,可以寻求邳州房产律师的意见,了解如何更好地组织和运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