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合同律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我们会产生何种影响?这是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预先拟定,用于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这种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中,如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
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格式条款的制定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而是要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关注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有些格式条款可能会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如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或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到或理解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就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对方对相关条款有充分了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进一步列举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合格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些情形下,即便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仍属于无效。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利用格式条款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尤其是购买精装修商品房情况的,业主甚至有时都不知道装饰装修的具体材料是什么,开发商就有可能利用格式合同侵犯业主的权益。
相较于原有《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完善。前者明确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后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新增了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这些修改旨在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提高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邳州合同律师提醒,了解和掌握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我们签订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还能避免因不熟悉合同条款而陷入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密切关注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履行,确保合同公平、合法,为双方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