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徐某与谭某离婚后,购买的房产被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小徐的名下,徐某随后将这些房产出售,引发争议。
徐某进而将小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售房款。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徐某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二是若构成赠与,徐某是否可以追讨房产。
首先,关于赠与的认定,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因此,不能仅依据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房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双方依然有权分割
在本案中,徐某与谭某出资购房,虽然房产登记在小徐名下,但不能直接认定房产归徐某所有。法院应审查购房时徐某与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相关证据判断房产归属。
其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与谭某在小徐成年后有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小徐的共同意思表示。
且徐某一直未将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小徐,房产的使用和收益均由徐某掌握。
结合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徐某支付,购房手续由徐某完成,徐某长期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将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多套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小徐名下等情况,可认定本案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并非小徐,而应为徐某与谭某的共同财产。
在确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徐某应享有房产一半的份额。
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内容可见,徐某明知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但离婚时仅处理了登记在徐某、谭某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因此,徐某仅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故小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益,小徐应赔偿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法院支持徐某要求小徐支付1217.5万元的诉讼请求,即徐某可以要求小徐支付其享有房屋份额所对应的售房款。
在婚内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况,在起诉之前,可以寻求邳州律师的意见,了解如何更好地组织和运用证据,再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以便争取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