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房产律师:在我国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对购房者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有时开发商未能兑现广告中的承诺,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呢?
一、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要约邀请的本质是引导他人向自己发出合同订立的意愿。要约邀请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此基础上,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旨在引导购房人向其发出购房意愿。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购房者难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二、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视为要约情形
当开发商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时,这些承诺应视为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行义务,购房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购房者应当关注广告中的具体承诺,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比如,开发商宣扬是某学校的学区房,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在商品房购买后,经常出现纠纷,一定要及时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
邳州房产律师建议,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广告中的承诺,兑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