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劳动律师,姜威律师:原告雷某某将头像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的行为,符合被告的《问责管理制度》中关于虚打考勤以及代他人考勤的规定,被告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357元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一某有限公司
原告雷某某等11人原系被告三一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1月2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原告没有出勤,将头像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
对此,原告认为:1、该行为真实性认可,但原告的工资是计件的,计件依据是班长统计的手工考勤表,之所以用照片打卡,怕影响部门考核避免罚款;2、人脸识别系统并不稳定,时常刷不上,但是拿手机去刷距离较近比较容易刷上。
另,《问责管理制度》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考勤记录表、云之家打卡考勤、人脸识别虚打考勤,代他人考勤,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原告主张年终奖的依据为:2019年工作都结束了所以应当享受年终奖,且已审核过了。对此,被告认为:没有审核通过,年终奖和个人绩效挂钩,原告的个人绩效都没有,2019年终奖是在2020年1月进行考核,但考核时原告均已不在,所以不符合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将头像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的行为,符合被告的《问责管理制度》中关于虚打考勤以及代他人考勤的规定,被告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357元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虽称均按时上班考勤,被告辞退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以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非诚信之嫌,若被告员工均惯于此种方式考勤,有可能扰乱被告正常的管理秩序,且被告的《问责管理制度》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出的人脸识别系统并不稳定,时常刷不上,但是拿手机去刷距离较近比较容易刷上的观点,原告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人脸识别系统不稳定,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对原告该观点,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而因年终奖并非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的年终奖3300元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邳州劳动律师,姜威律师认为,员工在工作中也要遵守一个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最起码的工作原则!